前几天,有机会观摩了温州一次语文学科的课堂比赛,在课前一个半小时抽取课题,准备,立即上课。课堂犹如战场,其中成败更无法论断一个语文老师的终生命运,但是可以从中窥见一些在我们的语文课堂上,甚至在我们自己的教学行为中,足以称为“罪行”的行为和观念,破坏学生学习兴趣,损害文字魅力,削弱教学效果。思考之后,整理如下,名曰“罪状”:
罪状之一:没有学生回答问题时候,教师点名:哪位是课代表?我们请班长来说说看,好吗?诸如此类,表现出中国老师可悲的“官本位”意识,如果认为课代表和班长能回答好你的问题,才提出此类提议,那么你置同在一个课堂中的其他不是课代表也不是班长的学生何种位置?他们回答得再优秀,就能代表大家都能回答好吗?那只是让困窘的老师一个太蹩脚的下台楼梯罢了。——根本问题:如何理解学生的主体性?(每一个学生都应该是平等的学习主体)
罪状之二:语言贫乏,语调单调。品味语言为主题的课文,老师的语言贫乏至极。无一句精彩之处,也没有办法引导学生的语言出彩。如果语文老师的表达能力,都无法让学生感觉生动,那么学生就失去了一个最好的最直接的语言感受机会。语文老师的语言,使人瞌睡,同样面目可憎。回家多读书,我们本应该生动起来的语文老师们!
罪状之三:语文的学习目的是为了运用。可是老师说到最后还是课本上那几个可怜的例子,学生就是再品味,也早就是水分营养皆无了。教学内容的枯燥,使我们本来丰富的语言文字教育成为了无源之水,和我们的生活,和我们周围的现象失去了本应该有的关系。你有多少资本,就可以让你的学生为你倾倒多少!这永远是正比。
罪状之四:胡言乱语,不知所云。给7年级的学生提出要求,找找课文中的文言虚词。学生发愣半天:什么是虚词?给8年级的学生提出品味语言的原则:体察作者人格色彩……术语、理论化语言充斥着语文课堂,建议回去再读《课程标准》开头第一段N次,认真思考我们语文教育培养的对象是公民,而不是文学理论家。建议打回见习阶段,学习备课的一个原则——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水平而设定教学目标。
听课完毕,想着自己,是不是同样会如此带着这些可恶的罪行斑斑,依旧师表样,端立学生前呢?惭愧!